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也就是说,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怎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辩护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向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并审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 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后,认为可能存在不予羁押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经过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对申请 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审”什么?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怎么“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是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是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方式。
六、哪些人审查后可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1.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