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与案情变化方面的理由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因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出现新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继续羁押将违反比例原则原则,故不适合羁押。
3、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4、鉴于可能的刑罚轻微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继续羁押不再必要,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不适合羁押。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6、行为虽具违法性但未达到犯罪程度,无羁押必要性,故不适合羁 押。
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8、追诉时效已过,国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继续羁押无法律依据,不适合羁押。
9、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10、此类犯罪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即视为放弃追诉,继续羁押无依据,不适合羁押。
11、其他法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羁押必要性与刑期方面的理由
1、可能被宣告缓刑。
2、若被告人有可能被宣告缓刑,表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继续羁押不符合缓刑制度的目的,因此不适合羁押。
3、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于可能仅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考虑到其刑罚的轻微性,以及羁押带来的不利影响,羁押非必要且不符合比例原则,故不适合羁押。
5、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6、若继续羁押将导致羁押期限超过最终可能判处的刑期,这不仅违反了法律原则,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及时解除羁押。
7、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8、在案件事实已明确、证据确凿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继续羁押已无必要,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故不适合羁押。
9、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对于任何因适用羁押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不合理而损害被告人权益的情况,基于法律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应当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为更合适的强制措施。
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状况方面的理由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因为羁押环境可能无法提供必要的医疗照顾,且可能加剧其病情,严重损害其生命健康权益。
3、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羁押可能加剧其病情,且无法有效参与司法程序,违背人道主义精神及法律公正原则。
5、患有传染性疾病。
6、羁押可能引发疫情扩散风险,危害羁押场所及其他人员健康安全,不符合公共卫生安全要求。
7、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8、羁押会严重影响母婴健康,违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精神,且哺乳期妇女羁押不便管理。
9、系未成年人。
10、未成年人身心未成熟,羁押可能对其成长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应以教育、挽救为主。
11、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2、考虑到其身体状况和可能面临的健康风险,羁押不利于其生命健康权益保护,且改造意义有限。
13、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
14、羁押可能加剧其生活不便,且难以有效沟通,不利于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及人权保障。
15、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6、羁押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去基本生活照顾,影响其健康成长,不利于社会稳定。
17、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8、羁押将直接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
19、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容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20、羁押该人员可能导致企业运营中断,影响员工生计及社会经济稳定,应慎重考虑羁押的必要性。
四、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方面的理由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因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主动停止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具备继续危害社会的紧迫性,故不适合羁押。
3、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4、鉴于其犯罪历史空白或系偶发,且主观恶性小,易于改造,羁押可能对其造成过大负担,不利于教育挽救。
5、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6、此类人员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往往受他人支配或胁迫,羁押必要性相对较低,可考虑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7、过失犯罪。
8、由于犯罪非出于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无危害社会的意图,且往往已深刻反省,羁押对于预防再犯作用不大。
9、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10、行为人虽超出必要限度,但初衷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或避免更大危害,主观恶性小,羁押非必要。
11、犯罪未遂,危害不大。
12、犯罪行为未达既遂,且造成的实际危害有限,表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不适合羁押。
13积极救助被害人。
14、行为人在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显示其悔罪态度,羁押可能不利于其教育、悔改。
15、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16、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重大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羁押应谨慎考虑,以免加剧社会矛盾。
17、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18、自首、坦白表明被告人主动配合调查,立功则是对社会的积极贡献,均表明其悔罪态度良好,无需羁押以强制其配合
五、社会危险性方面的理由
1、认罪认罚。
2、被告人已认罪认罚,表明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降低了逃跑或再次犯罪的风险,因此不适合羁押。
3、无前科劣迹。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说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没有证据表明其有逃避法律追究或再次犯罪的可能,故不宜羁押。
5、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或被害人表示谅解,减少了社会冲突,表明被告人已采取积极措施修复社会关系,不适宜继续羁押。
6、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7、被告人已赔偿或提供担保,显示其有积极履行法律责任的意愿和能力,降低了逃避法律义务的风险,故不适合羁押。
8、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
9、没有同案犯在逃,排除了串供的可能性,降低了干扰司法程序的风险,因此羁押非必要。
10、供述稳定。
11、被告人供述始终保持一致,未出现反复或矛盾,证明其供述可信度高,无需羁押以进一步核实案情。
12、积极退赃。
13、被告人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显示其认识到错误并愿意纠正,降低了继续犯罪或潜逃的动机,故不宜羁押。
14、在押期间表现良好。
15、若被告人之前被羁押且表现良好,说明其能够遵守监规,有自我约束能力,再次羁押非必要。
16、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17、有合适的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能有效防止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满足取保候审条件,故不适合继续羁押。
18、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19、何能够证明被告人被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不会妨碍诉讼进行的其他具体情况,均构成不宜羁押的理由。
六、其他从宽处理情况
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况(兜底条款,涵盖未明确列出的其他从宽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