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更新时间:2022/2/16      浏览:

1、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9、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

13、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14、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

  • 不予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

  • 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要说服法庭,基于法定的原因,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

  • 判处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

  • 北京市各看守所 基本信息

    北京市各看守所 基本信息 一、北京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基…

联系方式
  • 首席律师:孟宪辉律师
  • 联系电话:188-0109-1688
  • 微  信  号:18801091688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548520
  • 执业律所:盈科北京总部
  •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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